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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小场所火灾亡2人,调查组认定多个单位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
 
2025年3月8日,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021县道与033县道交叉口东北40米耀达门窗铁棚工程部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小孩玩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
  • 间接原因:一是私自搭建隔层住人,且隔层房间堆放大量衣物和床垫等易燃可燃物;二是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差,经调查,火灾发生初期没有采取有效方法及时救人和报警;三是家长对小孩玩火行为教育不到位,没有做到安全看护小孩的职责;四是基层消防力量薄弱,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未能在火灾发展初期组织起有效的灭火救援力量控制火势蔓延和营救被困人员(乡镇专职消防队处置初期火灾人到车未到(维修中));五是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营性场所的消防安全排查和监管不力。

单位存在的问题:新江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自然资源局等多个单位在火灾事故中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
处理建议:

  • 免予追究已死亡的两名儿童的责任。
  • 建议邕宁区人民政府约谈新江镇人民政府、邕宁区自然资源局、邕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邕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邕宁区消防救援大队,责令新江镇人民政府向邕宁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 建议新江镇人民政府约谈新江社区居委会,责令新江社区居委会向新江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 建议由市公安局邕宁分局约谈新江派出所,责令新江派出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 新江镇党委对相关责任人和起火建筑房东进行处理。

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021县道与033县道交口东北40米耀达门窗铁棚工程部“3·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2025年3月8日,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021县道与033县道交叉口东北40米耀达门窗铁棚工程部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为查清事故原因,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广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桂政办发〔2025〕16号)等有关规定,邕宁区人民政府成立了邕宁区新江镇021县道与033县道交叉口东北40米耀达门窗铁棚工程部“3·8”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走访了解、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询问谈话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概述

2025年3月8日17时45分许,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021县道与033县道交叉口东北40米耀达门窗铁棚工程部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3万元,事故发生后,邕宁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委书记梁国禄、常务副区长伍光清亲临现场并成立事故处置小组,对事故进行有效处置和开展火灾调查。

(二)事故发生经过

据调查了解,2025年3月8日17时30分左右起火建筑耀达铁棚工程部工人陈家上刚上完厕所,准备烧水泡茶,水刚刚烧开就听到二楼隔层房间内传出小孩的哭叫声,陈家上赶紧跑上二楼隔层了解情况,小孩在房间内喊叔叔救命,因房内反锁无法进入,陈家上叫小孩从里面打开房门,但门锁一直没有打开,陈家上企图多次踢开门无果后就下楼找隔壁宇宙美食店人员帮忙营救小孩。一分钟后他们一起返回火灾现场时,火灾已成猛烈燃烧阶段无法进入,于是就打119报警,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虽经全力灭火救援,但因火势太大造成了两名被困小孩死亡。

(三)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邕宁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应急管理部门迅速响应,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调派了6辆消防车30名指战员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指挥灭火救援,18时30分明火被扑灭,18时44分火场搜救小组发现两名被困小孩遗骸。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起火建筑建设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021县道与033县道交叉口东北40米(耀达门窗铁棚工程部),该场所坐东北朝西南,东北面和西北面临近宇宙美食店,西南面临近S513省道,东南面为鱼塘。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建筑主体地上一层,加建阁楼,为半砖混加钢架结构,屋盖采用彩钢板搭建,房屋实际用途用于生产加工门窗,属于非住宅类房屋。占地面积约160平方米,宽8.5米,纵深19.6米,建筑高度6.2米。店面一楼大厅为铺面,东北面为厨房、卫生间及楼梯;阁楼东北侧房间①为陈家上居住;西北侧房间②为杂物房;东南侧房间③为陈家庭夫妇和两个小孩居住。该建筑的出入门位置位于西面和南面,系钢制卷帘门,门向上开启。

三、事故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姓名:陈*达,男,汉族,籍贯:广西钦州,住址为广西灵山县旧州镇师岭村委会新村;姓名:陈*桐,男,汉族,籍贯:广西钦州,住址为广西灵山县旧州镇师岭村委会新村。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依据陈家庭填写的《火灾财产损失统计表》和《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进行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5.3万元。

四、事故建筑消防产品情况

起火建筑为半砖混加钢架结构,屋盖采用彩钢板临时搭建,建筑内未配置灭火器等任何消防设施、器材。起火建筑周边宇宙美食店配置灭火器,火灾现场使用生活用水和灭火器进行灭火。事故发生后对宇宙美食店抽6具灭火器进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提供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送检样品按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判定:不合格,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不足75%,实测值:51.08%。经查,该灭火器生产单位(广西南宁中泊消防器材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江南区,故将不合格产品情况函告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查处理。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小孩玩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原因分析如下:

 1.放火因素分析                                                

依据调查走访、视频分析、尸表检验及理化检验等情况,可以排除放火引起火灾的可能。主要依据如下:                                    

(1)经调查询问走访周边邻居,陈家庭夫妇与陈家上及周边邻居无过节,陈家上与死者相处融洽,生活无纠纷矛盾,且经南宁市公安局分局调查,已排除放火嫌疑,故可以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2)结合监控视频及走访了解,火灾发生前未发现有其他人员进入起火建筑等异常情况。(3)根据尸检报告,尸体均符合生前烧死的特征。                                                   

2.电气故障因素分析                                                

结合视频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相关资料的情况,可以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主要依据如下:                                

(1)通过视频分析,该建筑起火前后未见电气故障闪光;(2)经询问在场第一证人陈家上证实,火灾发生前,店内的电气线路及照明灯均正常运行;(3)经现场勘查,一楼的总电表开关及电气线路未发现电气故障痕迹。                                                            

3.自然天气灾害因素分析                                           

通过视频分析,结合城区气象局的复函,2025年3月8日17时气象情况为:当时阴、东南风二级、平均风速0.9m/s、平均温度13.5℃,排除雷击等自然天气灾害原因。                                       

4.遗留火种因素分析                                           

经询问调查,两名死者为幼童,均不吸烟,母亲赖育兰最后离开房间时,未在起火部位抽烟或者点燃蚊香等造成遗留火种的情况,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5.小孩玩火因素分析                                            

经询问调查了解,阁楼陈家庭夫妇房间存放有打火机,死者陈永桐生前有玩火的习惯。                                                        

经反复调查论证,综合分析排除人为放火、电气故障、自然灾害和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认定起火原因为耀达门窗铁棚工程部小孩玩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

(二)间接原因

一是私自搭建隔层住人,且隔层房间堆放大量衣物和床垫等易燃可燃物;二是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差,经调查,火灾发生初期没有采取有效方法及时救人和报警;三是家长对小孩玩火行为教育不到位,没有做到安全看护小孩的职责;四是基层消防力量薄弱,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未能在火灾发展初期组织起有效的灭火救援力量控制火势蔓延和营救被困人员;五是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营性场所的消防安全排查和监管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宁市邕宁区新江镇021县道与033县道交叉口东北40米耀达门窗铁棚工程部“3·8”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小孩玩火不慎引起火灾,造成2人死亡非安全生产的一般火灾事故。

六、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新江镇人民政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的职责不到位,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起火建筑是否为违规搭建、建筑内违规搭建隔层住人等安全隐患在日常安全排查中未发现问题;乡镇专职消防队处置初期火灾人到车未到(维修中),未能有效开展灭火救援处置火灾事故,暴露出乡镇专职消防队日常管理方面(车辆装备维护保养)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新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工作、落实网格消防检查巡查、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防火宣传不到位,未及时报告火灾隐患,对起火建筑未能及时排查出违规搭建隔层住人的安全隐患。

(三)邕宁区自然资源局对新江镇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工作指导不到位。

(四)邕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指导新江镇政府执法检查不到位。

(五)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江镇市场监管所指导不到位,未督促起火建筑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地址变更。

(六)邕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虽然组织开展经营性场所安全隐患排查,但仅对起火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方面进行排查,对新江镇政府开展经营性场所排查工作指导不到位。

(七)邕宁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新江镇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指导不到位,虽然开展九小场所专项整治和相关培训,也推动市人民政府依托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新江镇专职消防队配备一辆消防水罐车及部分消防器材,但对新江镇专职消防队监督和指导不到位。

(八)新江派出所对辖区内的九小场所开展消防排查不到位,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起火建筑并指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升居民防火意识有待加强。

七、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陈*达、陈*桐两名儿童,因过失引起此次火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鉴于在火灾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追究责任的单位、部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建议邕宁区人民政府约谈新江镇人民政府、邕宁区自然资源局、邕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邕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邕宁区消防救援大队,责令新江镇人民政府向邕宁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议新江镇人民政府约谈新江社区居委会,责令新江社区居委会向新江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市公安局邕宁分局约谈新江派出所,责令新江派出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

1.对于新江镇相关机构责任人在事故调查中存在的履职方面问题,建议由新江镇党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孙文锐,男,壮族,初中学历,起火建筑房东,关于起火建筑违规建设问题,建议由新江镇党委调查处理。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 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本次火灾发生场所为违规住人的铁皮棚,为切实加强对辖区违规住人场所的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要召开专题会议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同时认真进行排查摸底,各镇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聚焦经营性自建房、“九小场所”、沿街铺面等经营场所,重点整治违规搭建、违规住人,特别是铁皮棚违规住人情况,违规占道经营、堵塞安全出口、违规用火用电用焊、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以及违规设置防盗网等突出问题,针对排查暴露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并有效落实。

(二)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各镇要按照“有人员、有营房、有装备、有经费、有训练”的“五有”标准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加强乡镇专职队人员值班值守,确保车辆器材装备完好有效,同时完善接处警联动机制,确保能够第一时间出动、参与灭火处置,切实做到“灭早、灭小、灭初期”。

(三)加快推进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根据《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桂消〔2025〕87号)要求,需要建成“消防救援综合服务中心”,机构确定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并合理核定编制人员数量,机构承担本辖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以及合同制消防员的员额争取、调配、管理、日常绩效考评、工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对各乡镇消防岗位事业编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考评管理。

(四)加强消防科普和培训教育。各镇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强化各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同时,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组织消防培训、每半年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通过约谈房东、传单入户等形式深入居民自建房开展消防科普教育,特别是老人弱势群体居住场所火灾风险及火灾危害的警示性科普教育,切实提升火灾防控意识和应急处突能力。

来源:消防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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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6-17  |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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