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申请 | 培训证明申请 | 手机版
 
首页 消防安全 卫生健康 视频学习 学习交流 培训申请 培训证明申请 新闻中心
 
首页 > 法律法规 > 内容
 
卫生消防安全教育网邀您一起学习消防法律知识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发布日期:2021-06-25  |  发布人:卫生消防安全教育网  |  访问量:
 
上一条: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下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消防安全生产学习
更多
消防服的认识和使用  
消防服的认识和使用
2020/10/02     897次
消防栓的认识和使用方法
灭火器的认识和正确使用方法
卫生消防安全教育网告诉您,消防服怎么穿戴!
消防服的认识和使用
灭火器的认识和使用
消防负责人如何草拟火警应变计划
 
卫生健康学习
更多
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  
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
2020/12/29     432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知识问答
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
精神卫生:加强我们的应对活动
春季养生|春捂要捂到什么时候?怎么捂?
卫生消防安全教育网提示您食品添加剂监管及相关…
 
视频学习
更多
四起本可避免的亡人火灾之痛
四起本可避免的亡人火灾之痛
9人死亡|天柱县竹林镇自建房家电销售门面发生火灾
9人死亡|天柱县竹林镇自建房家电销售门面发生…
店铺不住人,起火难逃生
店铺不住人,起火难逃生
影视篇|防火甚于防川
影视篇|防火甚于防川
CopyRight © 2020-2025 卫生消防安全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20008130号-1
技术支持:博赢网络    未经允许,镜像不得复制,违者必究。
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方式:中央网信办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点击进入) 、 天津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点击进入)(举报邮箱:tjjubao@tj.gov.cn)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724744887